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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到病除:處方藥銷售限制《藥物條例》嚴格把關

2020 月 06 月 29 日

香港的藥劑製品按照《基本法》第138章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,其銷售限制分為「處方藥物」、「監督售賣藥物」、只能在藥房和藥行銷售的產品,以及其他沒有特別規管的產品。當中部分「處方藥物」更有多一重身份:抗生素、危險藥物或精神藥物。《基本法》中其實還有其他提及到藥物的章節,包括第137章《抗生素條例》以及第134章《危險藥物條例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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