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 月 04 月 14 日
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表示,一般藥物的標籤有效期與實際有效期相距4個月至半年不等,過期藥的藥效會降低,但較少會產生毒性,「主要係控制唔到病情,醫唔好個病人」,不過,若患急性疾病的病人服用過期藥,如涉及呼吸困難、控制血糖、心臟病等情况,則較危險。他認為即使無影響病人健康,處方過期藥仍是不道德,「唔係死的問題,係原則問題」。
難靠肉眼化驗分辨
崔俊明說,難以靠化驗及憑肉眼辨別口服藥是否過期;水劑的藥性則較不穩定,過期長時間會令藥物出現沉澱,甚至變色。一般情况下,如藥物過期,診所會棄置,部分與診所相熟的藥廠則可能願意回收過期約3個月的藥物。
醫生兼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表示,診所一般會丟棄過期的普通藥物;危險藥物及精神科藥物包括安眠藥等,存放及丟棄須向衛生署呈交紀錄。
據本報提供的標籤過期藥盒及藥樽資料,崔俊明指出大部分為止咳、止痛、止嘔等藥物,當中藥盒標籤的有效期分別為今年1月及2013年4月的80毫克的Gliclazide及500毫克的Metformin,具治療糖尿病功效,如果病人服用過期藥物,藥物未能發揮正常效用,或無法控制血糖,嚴重可影響心臟等功能。
他又稱,據本報提供的藥盒資料,大部分屬非原廠藥,即藥廠獨享的專利期完結、其他藥廠可製作的藥物,不少私家診所會使用,可能是為減低成本。
現時無法例規定私家診所向病人派藥時,須連同錫紙或原本包裝盒。崔俊明認為做法有漏洞,若病人服藥後出事,亦難以憑散裝藥物追溯批次或有效期等資料。他提醒市民可主動要求診所提供藥物的有效日期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崔俊明又促請衛生署加強巡查私家診所,除檢查危險藥物紀錄外,應主動檢查藥物的標籤有效期、儲存方式是否合適等。
[明報 2016年4月14日][連結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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